10.3969/j.issn.1008-1607.2006.08.006
尚需进一步查清事实
@@ <是伪造产地还是委托生产>这一案例,叙述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该县A镇某厂生产标注上海某公司的厂名厂址的4种不同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案件,执法人员提出的三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伪造产地定性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如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则按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定性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情况仅适用于责令改正.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基本的原则要求,这三种处理意见均有失偏颇.正确合理地处理此案,还需进一步查清事实,特别是太阳能热水器是否合格的事实必须查清.
太阳能热水器、不合格产品、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原则要求、有失偏颇、委托生产、伪造、检验结论、监督抽查、法定程序、产品质量、产地、不同品牌、叙述、上海、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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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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