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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6.05.024

耐用消费品应依法标注使用寿命

引用
@@ 我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耐用消费品、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经济参数、品质量责任、有效数据、维修方法、使用寿命、使用范围、设计参数、技术保养、电器产品、保证期限、保存条件、安装方法、原理图、线路图、检修期、装置、仪表、条例

F4 ;U46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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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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