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厂分厂谁该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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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6.01.009

总厂分厂谁该受罚

引用
@@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县化肥总厂复混肥分厂生产的复混肥实施监督抽查,经市质检所检验,判为不合格,不符合GB15063-2001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氮、磷、钾含量实测值只有22%,低于其明示值≥25%.经执法人员调查证实:①复混肥分厂负责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承认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②化肥包装袋标示的厂名为县化肥总厂复混肥分厂,且总厂与分厂的厂址在同一地点,所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总厂获得,复混肥分厂虽没有单独取证,其生产设备和条件已通过许可证现场审查合格,设有符合条件的化验室,但没有单独取得生产许可证;③总厂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分厂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④总厂与分厂之间是承包关系,由分厂按合同约定专门生产复混肥,生产经营由分厂自主决定,总厂同意分厂使用其复混肥生产许可证,分厂每年向总厂交纳一定承包费,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产生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均由分厂自行负责处理,总厂不承担责任;⑤该批不合格复混肥数量10吨,均未销售,标价1200元/吨,本案货值金额12000元.

复混肥、分厂、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同约定、不合格产品、独立法人资格、质量技术监督局、化肥包装袋、承包、自主决定、执法人员、现场审查、违法行为、生产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法人、检验报告、监督抽查、稽查人员

D92;K24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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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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