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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5.11.008

大于告知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能否成立

引用
@@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实该县境内一面粉加工厂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小麦粉,现场查获无证小麦粉10吨,货值金额16000元,执法人员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按法定程序告知拟对该面粉加工厂处以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小麦粉产品10吨,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16000元.

罚款数额、食品生产许可证、面粉加工厂、小麦粉、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执法人员、违法、停止生产、管理条例、法定程序、现场、境内

D9(法律)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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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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