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05.10.031
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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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合同义务、国家质量标准、当事人、被告、人民共和国、意思表示、赔偿损失、合约、合同关系、补救措施、合同法、非碘盐、食盐、审理、精制、法院、出售
D9(法律)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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