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05.02.007
气瓶定期检验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12期刊登的<使用未经检验气瓶该怎样处罚>一文,就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充装行为的处罚问题,应当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提出讨论.笔者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量技术监督、二氧化碳气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处罚、中国、行为、违法、期刊、处理
TG4;TE6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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