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使用未经检验气瓶的处罚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使用未经检验气瓶该怎样处罚>一文,叙述了某市一家气体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充装溶解乙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虽然执法部门对其下达了改正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公司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改正措施,反而仍在使用这种气瓶.对于本案的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问题,各地读者的来信主要集中在前两种意见上,但也是各有各的道理.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读者参考.
气瓶、质量技术监督、读者参、危险化学品、执法部门、限期改正、适用法律、溶解乙炔、改正措施、二氧化碳、通知书、专家、中国、叙述、气体、栏目、处理、处罚
D92;S15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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