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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量收费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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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典型的计量违法安徽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赵剑、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山西曲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岩民、王永年认为:本案例是典型的计量违法行为.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处罚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也规定:”必须据实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违法、商品量、违法行为、经营活动、计量监督、合法权益、管理条例、处罚规定、消费者、四川省、曲沃县、用户、新疆、销售、损害、收购、收费、生产、山西

TB9;F22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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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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