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棉花就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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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4.08.026

非法收购棉花就该罚

引用
@@ 案情 2003年10月15日,新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土炮营村朱成福棉花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朱成福在无营业执照,无棉花收购加工资质,无棉花收购化验室,无持证棉检员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现场查获80片锯齿轧花机两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150吨打包机一台,在院内堆放大量收购的籽棉堆中查出非法加工后藏匿的白包头皮棉511包(42.2吨),货值70余万元.据调查,朱成福因非法收购籽棉曾在9月17日被玛纳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查处过,但他却无视法律规定,在利益的驱动下又铤而走险,继续非法收购籽棉并加工皮棉,违反了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明了上述违法事实后,于2003年10月21日依法对朱成福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没收非法加工的皮棉42.2吨,并处罚款1万元.

棉花收购、质量技术监督局、收购加工、玛纳斯县、籽棉、皮棉、昌吉州、锯齿轧花机、执法人员、暂行办法、营业执照、违法事实、市场管理、法律规定、处罚决定、加工点、化验室、国务院、打包机、资质

F3(农业经济)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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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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