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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4.08.007

用假冒钢材施工能否视为销售行为

引用
@@ 最近,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次与某知名钢铁公司的联合打假行动中,在一家建筑工地查获了20多吨标注为该钢铁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钢材,货值8万多元.这批钢材经该钢铁公司质检部门鉴定为假冒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但该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声称他们并不知道这批钢材是假冒产品,这批钢材是从另一城市的一家建材经销单位购进的,有进货发票可以证明,并出具了进货发票.购买这批钢材是因价格便宜,甚至比在钢铁公司直销部购买每吨还便宜300元.

建筑用钢材、建筑施工、钢铁公司、假冒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单位负责人、证明、经销单位、进货、部门鉴定、建筑工地、发票、质检、直销、生产、建材、价格、打假、城市

TG1;F4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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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11-3935/T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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