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装水果”该不该处罚
@@ 我们无权查处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肖强、山东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兆涛认为:根据文中所述,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权查处.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本案中,水果园艺场使用的纸箱只是标明”××水果”,没有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装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运输和储存,没有经过特别的加工、制作程序,即使存在销售和交易行为,也属于初级农产品交易范畴,因此我们没有查处依据.
水果、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者、产品质量法、制作程序、销售、山东、名称、交易行为、加工、产品交易、查处依据、园艺场、临沂市、德州市、装箱、纸箱、运输
TB9;F22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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