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04.05.006
同一违法行为能否罚款两次
@@ 近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该市一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充装、经销氧气,于是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该企业2003年就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过,当时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处理,给予了责令改正和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这家企业被处罚以来不但未取得许可,而且一直未停止充装、经销氧气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特种设备、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执法检查、责令改正、氧气、压力管道、经销、管理部门、处罚规定、安全监督、安全监察、立案、罚款、调查、处理
TB9;F22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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