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04.04.026
开发商赔了夫人又折兵
@@ 案情
2001年8月,王女士购买了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北京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23号楼3单元401室的期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2年6月30日交付房屋.王女士于同年8月11日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并交付了相应的供暖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5214元.9月初,王女士正欲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主卧室及次卧室天棚离墙轴线1/3处分别有4.9米、3.4米长的裂缝,客厅及次卧室地面分别有4.2米、0.8米长的裂缝.为此,王女士要求开发公司对房屋裂缝进行修缮,后由原建筑单位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缮,南通四建曾两次提出修改方案,均遭到王女士质疑.
女士、房屋裂缝、房地产开发、卧室、建筑安装工程、修改方案、南通市、买卖合同、建筑单位、合同约定、管理费、供暖费、大兴区、装修、轴线、小区、物业、天棚、签订
TU7;TS9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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