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籽油案的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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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3.07.004

菜籽油案的处理之我见

引用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 2003年第5期刊登的<菜籽油色红超标应当怎样处罚>一文,对某油脂厂生产色红超标的菜籽油一案,提出3种处理意见:第1种,菜籽油涉及人体健康,生产不合格菜籽油应当认定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产品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2种,应当认定为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3种,菜籽油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色红超标的菜籽油,应当认定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菜籽油、企业生产、标准产品、产品质量法、人体健康、不合格产品、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性、超标、行为、实施条例、标准化法、油脂厂、生产者、中国、油色、期刊、国家、处罚

F27;D9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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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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