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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2.08.011

正确区别民事纠纷与质量违法

引用
@@ 2002年第6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可否定为"以假充真"》一文刊登的"销售者撕毁彩电机号案",既不能定为"以假充真",也不能定为"标识违法".笔者认为销售者尚不构成行政违法,其撕毁机号的行为属于违反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的区域独家销售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应由司法部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下面,笔者谈谈具体意见.

民事纠纷、质量技术监督、销售者、行政违法、行为、销售合同、司法部门、民事责任、法律规范、生产者、中国、区域、签订、构成、范畴、电机、标识

DF4;D92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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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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