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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2.05.010

伪造还是无证,要依据法规认定

引用
@@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伪造、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法、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销售、处理意见、许可证标志、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现行法律、水泥厂、实施细则、处罚规定、中国、条款、经销、规范、构成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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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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