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01.10.009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国务院、行政责任追究、特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质量监督、暂行条例、事故报告、检验检疫、安全监察、总则、职能、国家、规范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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