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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1.05.015

跨省销售掺杂使假棉花案

引用
@@ 甲省某市纤检所在某棉纺厂实施棉花公证检验时发现,乙省某轧花厂销售给棉纺厂的棉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省纤检所得到市所的汇报后立即派有关执法人员和技术检验人员前往处理,对已扦留样棉花进行常规检验.该批棉花原唛头等级为229级,从38只样本的检验来看:329等级6只样,夹不孕籽棉29只样,夹短绒不孕棉3只样,与原唛头等级229级相差甚远.省纤检所认为,该批棉花存在掺杂使假的情况,轧花厂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经局案审会研究讨论,决定依据原《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轧花厂行政处罚.

销售行为、掺杂使假、棉花、产品质量法、轧花、棉纺厂、质量问题、执法人员、行政处罚、唛头、检验人员、公证检验、调查取证、常规检验、不孕、籽棉、样本、技术、汇报、短绒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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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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