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01.01.015
这种处罚是错误的!
@@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县质量技监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工地上使用的φ12mm、φ14mm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劣质品.经调查这批热轧带肋钢筋系经销商彭××销售给建筑公司,共销φ12mm钢筋1吨,φ14mm钢筋2吨,销价均为2500元/吨,销售金额为7600元,但尚未付货款.
热轧带肋钢筋、执法人员、销售金额、建筑、检验结论、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住宅楼、重庆市、经销商、质量、销价、判定、劣质、货款、工地、调查、抽样、案情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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