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242.2007.02.010
论医患法律关系中的惩罚性赔偿
文章从立法功能的角度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具有保护弱者的目的,并通过对我国医患双方的现状分析,认为医疗机构的经营者和患者的弱者地位已经在法理上构成医疗服务这种消费关系,并认为可以在医患法律关系中针对医疗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医患关系、惩罚性赔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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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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