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576X.2021.10.010
连带与比例:证券虚假陈述视域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看门"责任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不是外加的,而是内生的,这种内生性是伴随着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和核心地位加强而逐渐显现的.
2021-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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