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576X.2015.03.008
我国不动产税收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税种也几经变更:解放初期有契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工商统一税4种;到1973年减为契税、城市房地产税、工商统一税3种;1994年我国实行以分税制为目的的工商税制改革,与不动产相关的税种也增加到14个.其中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农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停征)、印花税.可见,有关不动产的税收已经涉及到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体系中的所有税类(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特定目的税类).
不动产、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税、契税、工商税制改革、土地增值税、特定目的税、耕地占用税、财产行为税、现行税制、税种、解放初期、结构体系、资源税
F81;F8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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