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576X.2014.12.019
“营改增”后研发设备的增值税处理实践探讨
“营改增”后,研发和技术服务对应的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受到委托而进行研发的项目,要在购买置办设备的时候进行发生增值税的抵扣.而对于进行了免征增值税认定的受托研发项目,设备购置时发生的增值税可以根据两类不同情况进行抵扣.
“营改增”、研发设备、增值税处理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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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576X.2014.12.019
“营改增”、研发设备、增值税处理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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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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