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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92.2019.03.015

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公益诉讼在台湾的实践——以台湾地区废弃物清理法的规定与司法实务为例

引用
今日环境保护意识抬头,立法每赋予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各种职权,以及建立避免机关失灵的制度,均希冀藉由各方力量的努力,强化环境污染的防治能量,以确保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能永续存在.台湾地区除在环境开发阶段引进公民参与机制外,如废弃物清理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亦增加规定,赋予受害人民与公益团体一定权利,去迫使主管机关采取行政处罚与行政执行手段,以达成清除已出现污染与重建环境的目的.当主管机关消极不行使职权时,受害人民与公益团体得经督促程序后,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判命被告主管机关,应积极采取一定的作为.如此之立法开启司法机关对于环境主管机关,就污染个案防治之裁量权行使,进行另一种形式的事后审查,有限缩行政机关消极不行使裁量权空间的效果,但有益环境保护目的之实现.

公益诉讼、废弃物清理、行为责任人、状态责任人、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

35

D922.68(中国法律)

201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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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

33-10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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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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