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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0265.2010.09.012

诉讼程序中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与报告有效期

引用
在诉讼程序中,评估基准日通常在损害发生日、损害赔偿日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很难确定应以上述两个日期中的哪个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以能否实现评估目的为原则,为了满足参加诉讼各方的需要,本文建议出具不同基准日下不同评估值的评估报告,或按不同基准日分别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对于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应当区分评估报告表面形式使用日与评估报告内容使用日的不同.

诉讼程序、评估基准日、有效期、评估报告、损害赔偿、评估目的、开庭审理、参加诉讼、表面形式、报告内容、评估值、发生日、法院

F27;F03

2010-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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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265

11-3768/F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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