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风险识别与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增加了病历资料“遗失”情形.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对门(急)诊和住院病历保管时间均具有明确要求.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保管病案,或者谎称病案已经遗失而拒不提供的,应当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法条分析可知,病案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医院临床教学、科研、数据安全、医疗纠纷诉讼具有重要价值.实务中,医疗机构对病案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普遍偏低,而随着信息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和医疗卫生法治事业的发展,病案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在为医疗机构病案复制、查阅、寄存和缩微等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隐患,成为病案管理环节中极易被忽视的风险,从而造成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并将可能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基于此,笔者拟结合医疗卫生健康法律实务,从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角度对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以期为医疗机构病案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风险识别、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管理风险
R197.323;F270.7;F832.33
2021-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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