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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90X.2009.04.004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法》之法律构架

引用
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过量地向外界排放"三废"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环境破坏,在清理污染过程中又会产生清污费用和污染扩大等后果,为此生产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探讨了我国应当实行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和强制征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问题;阐述了立法目的、研究对象、保险范围、法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险形式、损失范围的审定、赔偿范围、归责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法律构架

27

F326.401(中国农业经济)

2010-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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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90X

11-4508/F

27

20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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