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渔业生产新法有规定
@@”本刊讯”新<渔业法>与旧<渔业法>相比有多处变化:①执法行政部门不得从业为了确保执法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新的<渔业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出现的以权谋私行为加以规避.②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新<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新<渔业法>增加了一条关于”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同时规定,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法律.新<渔业法>对捕捞许可证的发放资格也进行了规定.
渔业法、行政主管部门、捕捞许可证、许可证制度、以权谋私行为、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规划、法的权威性、执法、政府、渔业生产、行政部门、经营活动、国家法律、管辖海域、工作人员、个人使用、捕捞作业、养殖证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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