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养殖业第三章 捕捞业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入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渔业生产、渔业资源、养殖业、社会主义建设、专属经济区、总则、增殖、水生植物、水生动物、生产活动、人民生活、会议、合理利用、合法权益、法律责任、捕捞、保护、渔业法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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