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关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1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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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664.2023.08.021

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关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1条的解读

引用
关键提示 在现行《海商法》的规范体系下,目的港费用首先应当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不承担或者承运人无法向收货人主张时,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并在满足法定条件后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目的港费用的,承运人才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 在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时间就是金钱",承运人在目的港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无人提取的货物,往往需要耗费时日,且花费的时间越长,其遭受的间接损失就会越大.

2023-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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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6664

31-2140/U

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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