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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664.2014.03.004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航运企业的影响

引用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背景“营改增”政策出台前,我国对包括航运业在内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实行征收营业税制度,以实际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或5%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制度,存在着多环节重复征税、不能实行出口退税等弊端.同时,对作为航运业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制造业等实行征收增值税制度(见表1).由于税收征收制度不同,导致税收抵扣链条不畅,阻碍了服务业内部分工协作、服务业与制造业等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合作以及服务业外包与出口的发展.

税制改革、航运企业、服务业、增值税制度、制造业、航运业、交通运输业、重复征税、政策、征收制度、下游、税收、内部分工、计税依据、合作伙伴、抵扣链条、出台背景、出口退税、营业税、营业额

F81;F8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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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6664

11-5518/U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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