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风险及防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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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664.2014.02.017

无船承运人风险及防控(四)

引用
(接上期) (三)承担电放风险 《海商法》对如何签发正本提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通常签发一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所以要求签发三份正本提单,是因为一份交托运人办理结汇、一份用于承运人作为货物收据、另一份留承运人备用,以防止提单在递送过程中被盗或遗失,令收货人在货物运抵卸货港后无法凭提单提货.

无船承运人、正本提单、货物收据、法律效力、托运人、收货人、海商法、遗失、卸货、提货、实践、结汇、风险

U69;D9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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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6664

11-5518/U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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