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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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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沿海货物运输,那么在沿海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救助、共同海损是否也不适用《海商法》有的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既然不适用《海商法》,保护合同当事人诉权的诉讼时效,还能适用《海商法》第三章时效吗?有的还认为涉及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法》和交通部规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都没有提到共同海损,业务实践中船东或承运人也没有宣布共同海损,《海商法》共同海损的规定不适用沿海货物运输.

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沿海货物运输、共同海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运输过程、运输规则、业务实践、诉讼时效、船舶碰撞、交通部、合同法、承运人、咨询、中国、诉权、水路、国内

D02;U69

200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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