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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329.2011.08.016

完善聘用医护人员试用期考核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引用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查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1].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试用期与非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唯一不同的是试用期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实践中,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也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认为要做到依法解除医护人员试用期劳动合同,必须完善试用期各项考核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现总结如下.

医院、医护人员、试用期、考核机制

31

R197.322(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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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管理

1001-5329

23-1041/C

31

20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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