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329.2010.10.006
论H省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监管中心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关系
赋予H省医疗质量监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主张在法律与实践上均不可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法律性质也无法确保其医疗质量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卫生行政部门目前以科层制方式管理监管中心一方面有其法理上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囿于公法人治理结构、绩效管理合同等相关制度缺失时的必然选择.这一问题其他转轨国家同样存在,但是科层制固有的缺陷在构建医疗质量监管体系时必须加以警惕.从长远来看,赋予监管中心公法人资格,并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监管制度是处理监管中心法律性质及其与卫生行政部门关系等问题的必由之路.
医疗质量、监管机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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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WHO资助课题"基本医疗服务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2010-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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