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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民事责任及其阐释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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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56条第2款沿用《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但没有注意到它与后者在法律表述和立法目的上的差异.《广告法》规定的代言民事责任没有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导致其规范效能缺乏司法实践应用性,广告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理依据并不充分,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亦与侵权法的体系不一致.要充分发挥《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民事责任,应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以性质标准和程度标准作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界定标准,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独有的风险、商品或服务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和可能发生损害的程度以及是否属于正常使用,同时还应当对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赔偿数额进行限制.

广告法、广告代言、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14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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