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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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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批准民商事条约时明确该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法院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包括国际惯例,从而可由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不仅包括其作为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由当事人将其内容并入合同而加以"适用".基于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性的认定,我国民商事立法应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便利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履行;而对于国际惯例,我国民商事立法无需与其保持一致.在适用国际条约时,要考虑国际条约的效力等级而摒弃"条约优先适用"的简单判断;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则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可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

条约适用、惯例适用、国际惯例、条约效力等级

2021-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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