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抽逃出资行政责任问题研究
资本制度改革必然会波及到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和已有的规则架构.尽管《公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都已修改并实施,但是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监管及相关行政处罚的规则却没有任何改变.实证研究表明,抽逃出资行政责任案件较为罕见,而根据规范分析,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未侵害社会经济秩序,仅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行政责任方面,应废除普通公司的抽逃出资行政责任,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监管,完善公司年度报告制度以及行政责任.
抽逃出资、行政责任、资本认缴制
2017年山东省人文社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7CSPJ14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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