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同行的尺度 ——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
商业诋毁纠纷的侵权主体仅限于同业经营者,基于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新闻媒体在身份地位、信息取得难度以及关涉公共利益程度上的差异,应对同业经营者的表达自由予以更多的限制,并要求同业经营者秉承更高的注意义务.过错是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调节器,基于同业经营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其故意与过失均具有可责性.在过失的认定上,应采用客观推定原则,通过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正当,是否尽到查证真实的注意义务,认定同业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
商业诋毁、注意义务、过错、法益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执行研究课题"债权执行问题研究"ZGFYZX-KT201825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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