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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4931.2011.06.005

论药品侵权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引用
药品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事件,现行的药品补偿性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充分补偿患者,惩罚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并遏制其加害行为的再次发生.怒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功能可弥补现行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为药品责任体系所用.该文对其合理性进行了系统论证.

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合理性

20

R954;D922.16(药事组织)

2011-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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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业

1006-4931

50-1054/R

20

20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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