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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4931.2004.05.014

审批告知承诺制及其在药监行政审批中的运用

引用
@@ 所谓审批告知承诺制,其含义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所谓"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某种形式告知申请人.所谓"承诺",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审批部门作出的对该部门告知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意思表示.

行政审批、承诺制、申请人、相关行业、规范规定、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经营、规章、法律、法规、标准、变更登记、职能、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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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4(药事组织)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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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5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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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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