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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4931.2004.03.019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引用
@@ "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原则的含义,一般解释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论触犯的是一个法律规范,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不论法律规定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只要是同一违法行为,就只能罚款一次.笔者试就该原则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事不再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法、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法律规范、当事人、法律规定、罚款、解释

13

R954;D630.9(药事组织)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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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4931

50-1054/R

13

20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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