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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4931.2004.03.003

行政应急性原则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引用
@@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于2003年5月9日正式颁布施行.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把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制化轨道,能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使得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实施.行政应急性原则也是我国药品执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试探讨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药品应急机制,以从容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行政应急性原则、药品监督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民的基本权利、重大突发事件、依法治国方略、卫生突发事件、执法过程、政府应对、应急系统、应急机制、依法行政、依法实施、行政权力、法律保护、法制化、轨道、布施

13

R954;D630.9(药事组织)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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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业

1006-4931

50-105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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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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