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26/j.issn.1001-8565.2021.04.12
论患者病历复制权的合理限制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但对"全部病历资料"需进行合理界定.病历为医疗机构所有,患者病历复制权的权利属性体现为知情权,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病历享有决定权,患者复制权必然有所限制.同时只有明晰病历范围,才能确定病历复制权的范围.医院记录分为疾病治疗记录和医院管理工作记录,疾病治疗记录属于病历内容,患者对此享有复制权,医院管理工作记录则不属于病历内容,患者不享有复制权,但可通过司法诉讼中的证据提供制度予以弥补.患者病历知情权存在道德有限性,其具有附随性、补充性和回溯性,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具有正当性.
病历、复制权、所有权、知情权
34
R197.32(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21-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73-477,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