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26/j.issn.1001-8565.2020.01.09
我国受试者保护体系的现状与构建
近年来,伦理失范事件不断出现,暴露了我国受试者保护环节的薄弱性.仅伦理委员会无法满足我国日益增强的受试者保护需求.当前存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行政监管缺位及伦理委员会建设和审查能力不足的问题.国家层面可考虑制定涉及伦理的法律、完善受试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强制多渠道落实受试者补偿/赔偿角度推进受试者保护体系的建设.医院层面的受试者保护体系可在现有伦理委员会基础上,建立或协同质量控制办公室、培训中心、数据与安全监察委员会、研究合同/经费管理、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委员会/办公室和利益冲突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切实保护受试者权益.但作为新事物,仍需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国情长期探索其发展.
受试者保护体系、科研诚信、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受试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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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2(一般理论)
2017年陆军军医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临床科研项目伦理跟踪审查质量建设"2017XRW23
202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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