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565.2002.05.019
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伦理思考
@@ 为规范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各界人士褒贬不一,但人们对法律工作者为维护社会公正所做的巨大贡献和真诚是没有怀疑的.作为一名医院管理者和普通的医务人员,不想来评价这一司法解释的法学意义.笔者以为如果从医学伦理学角度来对理解和执行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一番思考者,也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医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医院管理者、医学伦理学、法律工作者、因果关系、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过错、损害结果、诉讼证据、侵权诉讼、采信证据、思考者、维护、评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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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一般理论)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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