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157.2004.04.001
论我国亟待建立的药品不良反应研发与救济基金制度
国外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制度,但国内缺少理论层面的探讨,立法上也存在"盲点",所以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量裁不一,当事人各不满.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各方均无过错,所以在赔偿上也只能"点到为止",患者虽受损害,却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相当的经济利益.如果人民法院给予患者过高的赔偿,又会一定程度地打击,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生产企业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笔者基于目前国内药品不良反应案件归责和赔偿的情况,在充分了解了美国、欧洲、日本、台湾等国家及地区的情况后,提出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的方案.
药品不良反应、研发、救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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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51(药事组织)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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