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生”“同产”辨正
田炜《说“同生”“同产”》(《中国语文》2017年第4期,以下简称“田文”)考察了“同生”“同产”词义的历时演变及其原因,分析细致入微,但细审二词历代用例,并结合当时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定来看,田文所述尚有可商之处:其一,田文认为两晋南北朝二词仅指“同母所生”,但从其所调查文献来看二词还包括“同父异母”者;其二,田文认为先秦“同生”仅指“同母所生”,但其实还可泛指“同一母系”者;田文认为秦汉三国二词仅指“同父所生”,但其实还包括“同母异父”者;其三,田文认为二词词义演变的原因是不同时期法律规定“同产”连坐范围的改变,秦律严峻则范围扩大,晋律宽简则范围缩小,但晋律宽简仅限女性,且实际执行中男性连坐范围极广,并未影响其词义.我们认为,古代文献中同父或同母所生无论男女皆为“同生”或“同产”,具体所指依赖于特定语境,古人注疏随文释义,在该语境中往往是正确的,并非如田文所言注释有误.略陈如下,以就正于方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YY058
2018-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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