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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法规的形式理性追求及其限度——以反腐败领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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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具备形式理性是保证其体系化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其与国家法律衔接的关键方法.以反腐败领域党内法规为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与反腐败领域党内法规制定历史进程和实践逻辑的考察探索,发现反腐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定一贯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腐败问题为中心,逐步具备形式要素,呈现局部体系化特征,对形式理性的追求与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理性交织.因此,从长远来看,反腐败领域的党内法规要继续保持"问题导向"实践品质,避免陷入"过度形式"的陷阱,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别强化体系、规范和规则的形式理性.

党内法规、形式理性、反腐败

21

D26(党的建设)

2021-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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