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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46/j.issn.1674-3830.2021.6.015

医保行政监督与经办协议管理的边界和协同

引用
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均属于医保行政监督管理的范畴.但是,二者的主体法律地位、监管法律依据、职责权限、被监督主体、监管方式、主要监管途径、对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等均存在差异.医保行政部门是医保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定者、组织者、指挥者、协调者,医保经办机构则在医保行政机构领导和监督之下,以定点医药"服务协议"为载体,协同、配合开展医保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医保监督管理的日常性、专业性、智能型、基础性工作.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只有协同配合,才能实现监督管理效率.

医保行政监督、经办协议管理、职责边界、协同监督

F840.684;C913.7(保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YJA820037

202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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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830

11-5708/R

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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